10.14111/j.cnki.zgfx.2021.02.002
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上的效力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关系上的效力规则颇为复杂.《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基本吸收了原《民通意见》第37条的制度经验,并在后者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果直接将该条文解释为下落不明之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立即绝对消灭,与法条意图不合,恐多有不妥.为了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这一最新规定,需要对其文义进行目的 性限缩.依规范意旨,应当认为婚姻关系自生存配偶有效再婚时才开始消灭;在生存配偶再婚之前,被宣告死亡的人并不享有再婚的自由;仅当生存配偶和新婚姻相对人皆为善意时,生存配偶的再婚方为有效.
宣告死亡;死亡宣告撤销;婚姻效力;目的性限缩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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