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1.014
论社会信用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进行调整.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以私权利主体的信用调整为主、适度衔接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的"折中"立法模式,是社会信用法较为理想的立法方案.
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信用主体;信用客体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信用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9VHJ001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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