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的司法限缩与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通过列明行为方式以及“骗取财物”的要件设定,将本罪的适用情形限定于诈骗型传销.传销之团队计酬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可根据人员层级关系和奖金计酬方式划分类型.根据司法解释性文件,应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真正的团队计酬完全除罪.团队计酬既不宜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宜定非法经营罪.团队计酬所产生的风险具有行政可控性,禁止团队计酬行为是一种权宜的立法行为.可以通过在解释中实现团队计酬非罪化完成传销犯罪的适度司法限缩,并根据其诈骗本质完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传销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团队计酬、非罪化
D925.2;F275.2;U4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1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4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