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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扩张适用下对绑架罪的再认识

引用
审判实践中,扩张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以限制绑架罪的适用较为普遍,对索债进行过度扩张解释,背离了债的应有含义;索债目的事实上已经不是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标准,而是一种借口.将绑架罪等同于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等不法目的的结合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基于勒索财物目的而拘禁、扣押人质的案件也未必都被认定为绑架罪.绑架罪的实质在于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或威胁,将绑架罪的手段行为理解为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或威胁符合罪刑相适应,目的的不法程度对认定绑架手段的不法性具有参考意义.基于索债之外的目的而拘禁、扣押他人,没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合理地限制解释绑架罪,及时调整罪刑关系.

索债、非法占有目的、绑架罪、以刑制罪

本文系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财产犯罪审判实践中的“以刑制罪”》项目批准号:16SFB3018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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