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问题重述:以认罪认罚案件为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有公诉机关以“抗诉加刑”应对被告人“反悔上诉”,此种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做法于法无据,且有违“上诉不加刑”等基本原理.“应否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需要在考量我国上诉审运作逻辑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状况基础上得出结论.结合上诉权理论以及若干比较法经验,应明确认罪协商之基石在于“对抗基础上的合意”,需有一系列制度安排予以保障;而认真观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渊源及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制度运行充斥着职权主义,甚至强职权主义色彩.在完全实现审前正当程序保障、一审庭审实质化之前,我国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将仍遵循“职权主义自我修正”的逻辑主线——全面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是题中之义.
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权、二审程序、职权主义、对抗制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侦查的程序控制与证据适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AZD024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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