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无主物法律制度
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与“占山野陂湖利”条是唐代建构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条款.无主物原则上归先占者所有,但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阑遗物、宿藏物、漂失物等,因其处于无人有效管领的事实状态,故被视为无主物加以法律拟制.唐代无主物立法务实灵活,以民本主义和物尽其用为基本价值依归,鼓励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山川薮泽之利,“公私共之”.唐代以独特方式建构其无主物法律规范体系与秩序,体现了“中国经验”的特别旨趣,并为现代民事立法提供可能的史鉴价值.
唐律、无主物、加功力、罗马法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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