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构建
作为“领域大数据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大数据的基础理论研究由于过分受通用大数据技术的框架影响而在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方面存在不足.在本体论方面,将法律大数据视为通用大数据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平移应用,并将大数据的通用特征视作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在认识论方面,奉行数据驱动的经验主义,忽视甚至排斥法学理论嵌入;在方法论方面,过度重视技术瓶颈的解决,而淡化“领域知识壁垒”的应对.下一步,要在充分认识领域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研究.在本体论层面,构建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实现“4V特征”与“3A特征”的结合;在认识论层面,打造“轻量级理论驱动”的法律大数据领域认识论;在方法论层面,关注法律大数据所面临的“领域知识壁垒”,并从提升法律人地位、推动领域大数据技术创新和打造法律知识工程师培养体系三方面予以应对.
法律大数据、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理论、轻量级理论驱动、领域知识壁垒
TP391;B84;H05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8YFC0830200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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