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
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股权的政策表达与法律规定,尚存农民进城落户后应否以及何时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规则不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支持引导退出规则不足、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不自愿退出的应对之策缺失、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之惑等问题.在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宜通过健全集体成员资格丧失标准和程序、完善集体土地“三权”之(最先)优先受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股权化方案、借助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乃至非本集体成员继承股权之类别股设计、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适时国有化等方法,化解上述问题.
农民进城落户、集体土地、成员资格、三权分置
D922.3;F321.1;D6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51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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