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程序中诉讼标的审查反思
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应当关注和反思民事起诉要件中蕴含的诉讼标的明确与识别问题,最直接相关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个要件.与大陆法系经验和我国实践一致,诉讼请求最基础的含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的具体内容(诉的声明).即使文义允许,起诉要件中的诉讼请求也不应被解释为诉讼标的.通常的起诉理由及起诉案由均不应成为起诉要件,也就不影响立案诉讼标的的审查,但是例外在于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请求权基础.在应然状态下,登记制下的我国立案程序不应将诉讼标的明确作为起诉要件审查,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将诉讼标的纳入诉讼要件审查的范围.但是从实然出发,现阶段也可以通过改良旧实体法说放宽对诉讼标的明确的要求,允许以选择合并为代表的、多元诉的客观合并形态.
立案登记、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声明、事实与理由
D925.1;TN929.5;TN85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33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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