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效期间的再改革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对申请执行期限作了重大改革:名称由“申请执行期限”修改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1年或6个月统一加长为2年且可以中止和中断.虽然从时效理论和实践效果观察,该项改革属重大进步,但仍有巨大提升空间.执行时效期间应在坚持时效身份的前提下独特化:为保障判决的确定性和安定性,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缓解执行难困境,提升时效规则体系化,执行时效期间应显著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坚持“诉讼时效统一化”思路,在民法典总则编对“判决确认之请求权”规定10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暂时维持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二元并立”立法体例,《民事诉讼法》也应将执行时效期间加长为10年.
执行时效、诉讼时效、终本程序、执行难
D923.1;F092;C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79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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