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适用的强制性
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国际航空私法、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强制性适用、地点标准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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