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定位:“合理利用”的规范内涵
实践中围绕“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产生的争议都指向了《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条款.这就需要探寻马克思理论中关于“公有财产”的定性,并嵌入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中,理解“公有制”在中国的独特实现路径以及“公共财产”的功能变迁,从而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转换.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逻辑和相关制度的发展演进,同时也意味着宪法的发展演进.只有在宪法变迁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范框架内,才能理解“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经历的功能变迁以及今天语境中的功能定位:从“不可侵犯”向“合理利用”的转变.
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私并存、合理利用
D926.3;A81;D63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FX009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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