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责任研究
《电子商务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其中,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特指三方主体关系下的“消费者”.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包容性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补充责任,少数情形下也可能是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相关实际情形进行判断.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内部关系上看,第1款的连带责任是基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第2款可能构成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两者具有明显的界分,在适用中不能混淆.
《电子商务法》、经营者责任、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TP3;TN9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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