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空间向度研究
社会空间能够形塑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使网络犯罪的事实和概念得以出现和生成.网络犯罪具有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计算机作为犯罪主体和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三种类型.网络犯罪是对传统线下犯罪的进化:由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性、平台性、智能性、复制性,刑法的空间效力面临虚置危险,犯罪的行为主体转向网络平台,犯罪的行为构造发生松动重组,刑罚的裁量基准愈加重叠多样.对此,刑法应当兼顾立法技术和解释能力.在解释论上,一要认知网络本质,二要重视案件事实.隐喻既是事实分析方法,也是法律解释思想:通过将陌生的线上事物转化为熟悉的线下事物,使案件事实向法律规范靠近;通过释放法律关于线上事物的隐喻含义,将法律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刑法解释、网络空间、传统线下犯罪、网络犯罪、隐喻思想
D924;B21;B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1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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