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排除规则重构:从过错到因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以及第16条均以劳动者过错因素作为直接的工伤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0号指导案例亦采用以无过失为起点的推理逻辑,从而形成了以劳动者过错替代工伤因果关系的刚性规则.工伤排除规则中的过错责任是工伤保险演变的“胎记”,与工伤定义并不协调.为防止个人行为或自愿行为具有可责难性成为排除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则,进一步周延工伤定义的理论以及完善工伤法律制度,应在因果关系判断中考虑劳动者过错.当劳动者过错足以改变行为(不再是工作行为)的性质时,方可排除工伤认定.在逻辑上,工伤认定规则中的因果关系应该具有周延而完整的解释力.
工伤、劳动者过错、工伤排除、因果关系
D924.3;F812.42;TP3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78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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