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影响因素与判断规则
“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行为人将经由犯罪取得的赃款赃物通过置业、理财或者创业等投资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增值.理论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存在“违法所得说”与“合法财产说”的学说争议,二者虽各有道理,但却均属“片面的深刻”.事实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非法与合法”耦合的结果,对其法律评价存在复杂的影响因素,需要全面分析并综合把控.司法机关在“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问题上,应综合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投资收益”的获取途径,对于纯粹资本主导的“资本投机”收益与“资本+生产要素”共同主导的“组合投资”收益应予以实质区分;其二,行为人先前获利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及其属性的判断以及行为方式是否违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伦理禁忌;其三,坚持利益衡量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与民营企业稳定发展的关系,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产权)保障以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机平衡.
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资本投机、组合投资、层次性判断
D922.291.91;F241.2;R541.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09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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