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法的诉讼构造: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规则重构
公司决议只具有约束股东及董监事的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外部效力,债权人等外部主体对决议效力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无权主张确认决议无效或不存在.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中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不应剥夺股权转让自由,董监事仅在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时才享有撤销权.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中,董监事只可在董事会无法自我纠正时提起诉讼,同时应比照代表诉讼要求限制股东诉权.股东及董监事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有权进行与所参加方相抵触的诉讼行为.应按瑕疵而非决议区分诉讼标的,但针对同一瑕疵提起的后诉不构成重复诉讼而属共同诉讼,针对同一决议的诉讼应当合并审理.判决不存在对世效力,既判力只在原告胜诉时发生扩张.
决议瑕疵诉讼、组织法、诉讼规则、既判力扩张、诉讼标的
D925.1;F830;TP3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15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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