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的程序制度建构
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循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审查制,前者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后者对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进行形式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方式应实行两个过半数原则,即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1/2以上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方为有效,同时委员投票采记名制且不被允许投弃权票;学位撤销权行使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回避、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和送达等制度实现当事人对学位撤销过程的有效参与;最后,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的时限.
学位撤销、学术不端、同行评审
G64;D922.16;G237.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JJD820001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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