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民法典编纂、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编、隐私权
D923;G250.76;D66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保护研究项目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