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商合一中国模式之检讨
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规范体系、商法独立性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商个人制度完善的重大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17SFB2037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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