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之定位与规则设计
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干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入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居住权、人役性、用益性
D923.2;TP373;F321.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JA820016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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