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基于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兼顾实体公正、诉讼经济和权利保障等多种需求,对“认罪”应当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意义上进行解释,只有同时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要求的“认罪”,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中的“认罪”;“认罚”应当同时包含肯定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两方面的内容,它除了要求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以外,还要求其同意案件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一般还要求被告人接受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但并不禁止被告人对有罪判决的量刑部分提出上诉;“从宽”处理应当是指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予以从宽,不具有任何“程序从宽”的含义;所谓“强制措施从宽”的说法与我国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认可的相关国际准则均不相符,不宜延续.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
“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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