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
我国婚姻家庭法“入典”已成定局.“入典”后的婚姻家庭编应实现社会化,即授权“两委会”等社会权力主体广泛介入婚姻家庭领域,并对据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予以系统调整.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在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协调相容,更好保护家庭弱者权益;解决民法“非伦理性”不当入侵婚姻家庭法导致的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在婚姻家庭编领域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有机平衡.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应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明确社会化的价值目标以及限度.后者则为具体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为:以介入主体多元化为基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首要介入主体并合理确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介入主体享有良好家风教育、家庭矛盾化解、家事纠纷调处、家事事件处置以及义务履行支持等职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应增加相应条文对上述内容予以体系化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私法社会化、整体主义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SFB1006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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