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比例原则、行政判决、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审查强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8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