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再思考
基于当事人主义的法理、尊重程序主体性的需要与保持法院中立性之要求,法院的审理对象和范围应该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持一致,既不能超判,也不应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对法院未告知、当事人不变更的处置尚缺乏明确的规范.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优劣互见的处理方式.回归民事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尤其是扩大一审解纷机能之需要,遵循民事诉判关系的基本法理,从健全与完善诉讼请求的合并规则并辅以法院的释明两个方面来合理构建民事诉判关系的规则体系.
诉讼请求、法律关系、释明、诉判关系
D925.1;G641;G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279-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