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引用
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认缴制、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公司自治

D922.291.91;F276.7;F83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116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202-22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19,(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