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
《民法总则》第9条的绿色原则并非仅有环境保护一端,而是有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双重面向.环境保护诚然是绿色原则的重点,但无论是在公法层面还是在私法层面,环保意义上的绿色原则均难以有所作为,诸多应用舛误重重.节约资源有片面和全面之分,片面的节约资源在目前实践中颇为常见,但均为绿色原则之误用;全面的节约资源等同于社会成本最小化或社会财富最大化,即法经济学,而这才是绿色原则的未来.
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成本最小化、民法经济分析、民法基本原则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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