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中的“误判特权”及其边界
我国的正当防卫研究亟需改变“重要件内容、轻判断标准”的现状.根据赋权事由与免责事由的区分,正当防卫客观要件判断标准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肯定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仍享有以受损者的忍受义务为特征的侵入权利.正当防卫误判特权的边界,应当根据归责原理来加以划定:首先,当行为人对侵害的存否发生误判时,由于受损方并未通过任何违法行为制造利益冲突,故应坚持事后的判断标准,否定行为人享有误判特权.其次,当行为人对侵害的严重程度和是否仍在持续发生误判时,由于利益冲突的出现可归责与受损方,故应当采取防卫人个人化的事前标准,在合理误判的范围内承认防卫人享有误判特权.
正当防卫、误判特权、判断标准、防卫限度
D924.11;R541.4;F293.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36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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