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
《宪法》第62条第16项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了兜底式授权.鉴于全国人大在我国的特殊优越地位,如何在宪法框架内为其划定权力边界,是理论上与实践上的重大议题.宪法上所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作为一个规范概念予以把握,以判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第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是指在公权力机关序列中的相对优越,而不是绝对无限;第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应损及被监督者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职权的完整性与独立性;第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实际“行动能力”决定了“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是有限的.
《宪法》第62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权力边界、权力监督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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