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条标的运用与启示
《大清律例》继承了《唐律疏议》《宋刑统》和《大明律》等律典设立条标的传统,也设置了条标.《大清律例》的条标被广泛适用,时间上纵贯古代、近代和当代三大历史时期.运用形式包括了官方与民间的诸多领域.在司法官的判词,司法参与人员撰写的司法经验总结,官吏奏折,学者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中,都运用过这一条标.《大清律例》条标的广泛运用证明,条标有其独特的作用,而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当今中国的立法中,有些地方人大与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里,设置过条标.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为1997年刑法典设置过条标,而且还在判决书里运用过其中的条标.当前,有必要扩大设置条标的范围,使其广泛被运用,助力于中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学教育与研究、法治宣传与传播等,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大清律例》、条标、法典结构
作者主持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三大系列”课题“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2017BHB013的中期成果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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