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理念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调适
互联网服务行业有着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明显特征,决定了其在竞争效果评估、救济措施选择及其实施三个阶段的适用中与传统行业大相径庭.“市场决定论”蕴涵了政府干预的“谦抑理念”;互联网服务行业适用经营者集中救济,在执法原则上宜确立谦抑理念实现包容审慎监管.在第一阶段的竞争效果评估中,宜弱化市场份额因素,加强市场进入和效率等因素的考量;在第二阶段的救济方式选择中,市场结构上天然具有“冒尖效应”的互联网服务行业,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第三阶段的救济实施,应开放网络平台和关键基础设施、持续信息披露、引入监督受托人;最后,当行为性救济实施过程中出现法律争议时,除了传统的诉讼和调解外,可优先考虑适用仲裁机制.当下反垄断执法体制重组为理念转型和执法改进提供了契机和便利.
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谦抑理念、竞争效果评估、行为性救济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部分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研究一般课题《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研究》CLS”2017” C12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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