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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现实、理想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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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删除原法第37条的“参照适用”规定,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交由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维持甚至强化其与条例主体部分的差异,呈现“脱条例化”趋势,理由在于认为通过行政管理权而非司法权才是推进相关工作的现实可行方案.然而,10年实践表明:由于责任分配不清、科层压力不够,行政保障面临制度配套不足、考评追责乏力和监督救济缺失的困境;法院则突破限制,探索多样化的审查方式,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活动积极开展监督.因此,可欲且可行的改革方向应是“入条例化”,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回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架构,明确其适用《条例》,并通过设置申诉前置程序引入复议和诉讼救济.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脱条例化、入条例化、信息公开诉讼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8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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