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本体
既有的关于权利的释义都倾向于用权利的作用、效用来解释权利,它们实际上都不是对权利本体的解释.权利本体是观念形态的现象,是社会对某行为的赞同性评价意见,这是国家立法确认“某行为是权利”之本源.认识权利现象,必须注意“是”动词的三种不同用法与含义.通过对权利与行为、一般权利与特定权利、权利与利益、权利与个人意志的区别和辨析,我们才能真正认识权利本体.
权利本体、权利性行为、群体意见、个人意志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课题项目“权利、法治和公共治理”13JJD820005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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