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权利体系重构研究
基于改革目标之实现和重大制度创新定位的考虑,土地经营权必须被定性为用益物权;德国次地上权理论和实践为我国土地经营权的创设提供了法理依据;土地经营权分置的法权结构应表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承包地“三权分置”开创了新的农地流转方式并细分出了新的权利类型,由此对“两权分离”下的农地流转权利体系带来了系统性影响,并提出了重构该体系的要求.基于方式丰富、体系清晰、“物—债并存”等考虑,“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流转权利配置可整合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租赁权”四种类型.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农地流转、权利体系
D920.0;F321.1;F832.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行政学院院级重点科研项目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28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