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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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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电子商务法首先应分析电子商务涉及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产生了三类社会关系,其中一种是不改变各种商事交易的法律性质、仅将交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社会关系为各类商事交易所共有且不在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内立法均将此类社会关系作为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规范第三方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综合性立法模式也存在诸多不足,最主要的是该项立法缺乏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规范的内容与现行制度存在重叠、交叉与矛盾,宣示性条款过多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整合我国《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规范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平台、身份识别与信任服务等三类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草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D913;F272.3;F713.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1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19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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