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与规制
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不仅关涉个人权利的范围,而且事关私权和公共领域的划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姓名作商标使用,难以通过“商品化权”对被侵权人姓名的自由使用利益、个性化利益甚至同一性利益的损害进行救济.为了维持社会公众利益与名人独占利益之间的平衡,需通过“直接商业性身份”测试来界定法律上的名人范围.而当自然人将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同之自己姓名作商标使用时,涉及商标权与姓名权间的权利衡量.比例原则适用的扩张,使得运用其对相冲突之个人权利予以权衡成为可能.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得出,双方权利在力量对比上并无任何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剥夺自然入围绕相同之姓名而生的商标权不具有理性基础,基于个案具体情形,赋予义务承担者混淆避免义务是唯一可行之方案.
个性化利益、商品化权、商业行为、比例原则、诚信原则
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研究”2016MZD022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78-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