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文章从立法机关态度、阅卷权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点、阅卷或告知证据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法律对全面示证规定的时机等六个方面,对律师核实证据“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表明律师可以将案内不同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质疑.从核实证据的目的、主体、范围、方式等方面,对“核实证据”的含义作了解读.同时认为,从应然角度来看,为了使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平等武装”,提高“控辩协商”或自行辩护质量,减少言词笔录和“打包”举证对公正审判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建议法律赋予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嫌疑人和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有限制的阅卷权.
核实证据、实然与应然、有限制阅卷权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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