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
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失灵.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是解决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问题的方案之一.但是,该标准具有形式较模糊、内容不确定、借鉴不充分、根据不明确等缺陷.与此标准相关,我国刑法亦无法原封不动地移植最低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领土具体化说、社会关系重心说、效果原则、普遍原则等.我国的网络主权是一项事实性和领土性的物理权力.基于该网络主权观,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度模型可能是对我国管辖规定的最优解释.根据此模型,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高; 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低.无论如何,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的标准设定应遵循国际法主权原则、刑法体系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技术性原则、国际法标准原则等五项原则.
网络空间、属地管辖、效果原则、普遍原则、关联性标准
D922.681;F832.2;D02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8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