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
根据对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方式,财产犯罪的各个罪名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结构.抢劫罪属于彻底压制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敲诈勒索罪属于利用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瑕疵.两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关键差异,在于被害人有无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自由包括反抗有用和应能反抗的双重含义.首先是指被害人的妥协和配合是行为人取财的必要条件.其次,不配合和不妥协的代价没有超出被害人的承受范围.承受范围的规范性确定,应当考虑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的制约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足以剥夺理性一般人的处分自由区分两罪的着手,应当根据特定被害人是否实际丧失处分自由认定两罪的既遂.无论是暴力标准,还是交付/取得的外部形象,抑或着眼于时空特征的“两个当场”,都是对处分自由在经验层面的总结和归纳,是证明是否存在处分自由的客观素材.以暴力程度的轻重相举来论证两罪竞合,忽略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背景的构成要件结构,存在方法论上的疑问.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两个当场、处分自由、被害人教义学
D923.8;F810.42;B019.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8
2018-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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