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执一体化”财产保全的逻辑与改革
财产保全“裁执一体化”程序操作模式的直接目的是有效查控财产保全对象.“裁执一体化”模式更加侧重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有无执行到位的可能性,财产保全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结构也因此更为密切和集中.“裁执一体化”模式虽然能够较好地契合既有的制度条件,也能够对个案处理表现出一定的调适性,但所形成的财产保全制度“低水平”均衡运行状态仍然必须打破.技术革新与司法体制改革形成了打破“低水平”均衡状态、改革“裁执一体化”模式的外部条件.通过合理界定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和人员的权责分工,拓展财产信息查明途径以及充实财产保全案件审理的正当性基础,可以促进财产保全制度司法实践向规范目的回归.
财产保全、“裁执一体化”、“低水平”均衡、执行难
D92;D9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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