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实体法问题
从宽处理,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法律术语.从宽处理的依据,包括既有法律规定和准立法性质的特别规定.作为实体从宽依据的量刑规则,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外,主要是具有事实约束力的地方量刑细则或地方特别细化规则.认罪的成立,以“如实供述”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判断为基本标准,“认事服判”成立最狭义的认罪.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应作为控辩协商的内容,并适当提高适用率.狭义的认罚,不必获得过多的量刑减让,甚至不必单独给予量刑减让;广义的认罚,由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和解构成,具有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对从简程序的适用和从宽幅度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事实约束力
D925.2;F830.91;TN31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85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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