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
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法释[2003] 19号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引发了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同时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夫妻团体、共同债务、夫妻财产制、家庭利益、个人主义
D923.9;B824.3;J62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35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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