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类型的重构
目前关于环境侵权类型的认识难以适应实践的需求.这很大程度上源于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只注重理论演绎,而忽略了立基于实践,从司法判例中寻找素材.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应以法条和判决为基础,考察“侵害”和“权益”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据此确定实证法中的类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不仅要体现侵害行为的不同,更要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差别.环境侵权案件应分为三类,即环境污染侵害个人私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环境公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的纠纷.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各自的特性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类型的复杂性,环境司法应当专门化.
环境侵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司法
D92;D9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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