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主体规则的困惑及思考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者、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规则,没有明确署名权的主体究竟是作者还是著作权人,需要在考察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论证,重新审视作品、作者、署名权、著作权背后的价值理念,重构作品之上的权利体系.应该采用二元论,将作者权与著作权分置.作者权定性为作品创作事实的确认机制,由创作者独享;著作权定性为作品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由创作者与投资者分享.作者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创作者的身份,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著作权人的身份.
作者、著作权人、署名权、作品权利体系
D92;DF5
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课题“著作人身权及其归属规则研究”AS1601
201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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