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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

引用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编立法、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物权客体

D923.2;F321.1;F832.43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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