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的刑法定位:从宪法教义学视域的思考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之实质标准的“公务”,是一个与公权力相关且体现行为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的范畴.在宪法教义学视野下,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互斥关系,解释者不能把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解释为犯罪,也不得将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界定为公权力.科研活动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和公权力无关的范畴,公民使用科研经费即使与国家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存在价值冲突,也不能因科研经费姓“公”而将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解释为从事公务,进而将科研人员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科研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职务犯罪
D924;G644;TP302.1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