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

引用
“竞争关系”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置标准,只有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利益,进而损害了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属于其他性质的违法行为;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剔除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但保留并增加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法,无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宜在本法中规定;即便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发生竞合,也应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模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用主义、竞争关系、公平竞争秩序

2017-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0-16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法学

1003-9996

11-2466/TF

2017,(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