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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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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的专门化.从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类型和案件受理情况看,其“地方性”十足,即多是在当地特定时空内进行的本土化实践;而环境审判机制却颇具“普适性”,即超越了特定时空的普遍的实践,并主要表现为宏观上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偏好和微观上的裁判文书要素间基本缺乏内在的特殊关联.环境司法专门化须融合地方性与普适性.为此,应首先设计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程序,然后再构建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

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审判、环保法庭、环境裁判文书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4SPZD011的部分成果.

2017-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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