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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视阈下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再认识

引用
对81个“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样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的考察发现,原则上只有造成占有人财产损失的才会以财产罪定罪,而若判处财产罪会导致量刑畸重,所以,样本判决限制财产罪的适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实现量刑轻缓.本文认为,优先考虑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易消弥财产罪之间、财产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部分判决量刑畸轻、犯罪数额认定混乱、判决书说理不一;样本判决“以刑制罪”有其实践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易导致乱象.由此反思我国刑法对财产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较重的法定刑是导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立法赋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间将有助于缓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于对包括占有权在内的财产法益的全面保护并实现罪刑均衡.

以刑制罪、所有权、占有权、量刑均衡

D924.35;F403;G43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JA820032

2017-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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