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贿罪量刑地区差异问题实证研究
模型回归结果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对受贿罪的量刑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检验发现,这种差异的存在不能完全归结于受贿数额和量刑情节的不同,而是既与各地区对相同受贿数额的危害性评价不同有关,又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不同有关,还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幅度的计算不同有关;且不能排除是由其他因素所导致.研究结论表明,《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确立的“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亦难以消减受贿罪量刑的地区差异.所以,需要因地而异地调整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依据,统一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具体比例,以尽可能地消减受贿罪量刑的地区差异.
受贿罪、量刑差异、实证研究
本文是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受贿罪地区量刑差异问题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GJ2015D10和2015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受贿罪量刑差异问题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5SFB3015的阶段性成果.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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